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68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09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49號
原 告 陳沅昊
江鼎富
李佳勳 住○○市○○區○○里○○00號 蔡玉花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被 告 楊沅翰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執行感化教育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8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