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79號附民原告 陳金生 附民被告 朱紫彤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原告陳金生於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紫彤被訴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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