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317號
TYDM,112,附民,1317,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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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17號
附民原告 彭詩雯
附民被告 葉培城


楊順興



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自字第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葉培城楊順興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1年度自 字第2號),經原告彭詩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上開刑事案件為本院裁定自訴駁回在案,依前述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 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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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