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287號
TYDM,112,附民,1287,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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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7號
原 告 宋鈺


被 告 曾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1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林岷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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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