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勇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4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勇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