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岳廣軒
具 保 人 張緯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 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行準備程序, 該日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因人在國外,短期內無回國 計畫,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該日準備程序 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2年11月1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 124121607號函及其檢附之拘票及報告書、人員基本資料附 卷可查。又被告確實自0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 一情,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證。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