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67號
TYDM,112,金簡上,67,2023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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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偉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4月11日111年度壢金簡字第2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
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2年度偵字第3780、3865、3866、3870號、112年度偵字第45
20、4521、4522、4523、4524、4525號、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
、112年度偵字第5807、5808、580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4939、27467號、112年度偵字第21937、21938、219
3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袁偉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袁偉倫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 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並掩飾、隱匿贓款流向,竟仍基於縱 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 幫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日至1月 24日前之某日時,在位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三和旅 社內,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暨網路銀行登入帳號 及登入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CC」之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及密碼後,即與該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 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各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入如附表所示之本案帳戶內



,又該等匯入本案帳戶款項各旋遭轉匯提領,致各該匯入本 案帳戶之贓款難以追查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流向。二、案經朱婉芸、賴佩瑄羅尹君、陳珉震、陳奕心、林欣怡、 溫春娥、江葭琛、吳秀真、李政樺、陳郁婷、洪盈盈、鄧富 謚、陳威達、劉瑀凡、陳瑋浚、簡欣慈、鄧君豪、黃耀廷、 徐紹恩、施芮薐、侯玉英林玟娟、柯龍穎、羅碧雲、黃官 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蓮縣警察 局吉安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岡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 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袁偉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同 意作為證據(見本院金簡上卷第91頁),本院揆諸前開法條 規定,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導致 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自均有證據 能力;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各該告訴人或 被害人各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 1至30「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證據卷頁詳如附表 編號1至30「證據」欄所示)。從而,依前揭證人證述及書 證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 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揭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被告固將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該 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相關資料之行 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分擔詐欺本案被害人或於事後轉匯、 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提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告訴人、被 害人等之財產,該集團又自本案帳戶將詐欺取得款項轉匯一 空,藉此掩飾、隱匿贓款之去向、所在,是被告係以一行為 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又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及提起本案上訴後所移送併 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2至8及附表編號9至30部分), 雖不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所敘及,惟此等部分與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於此敘明。
㈢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亦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 揭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 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判中 均業已自白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之幫助犯,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四、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及科刑之審酌:
㈠本件原審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檢察官於上訴後始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9至30



所示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被害部分之犯罪事實,此部分為原 審所未及審酌。本案量刑之基礎事實既已有變更,原審未及 斟酌以上情形,所為量刑評價即容有失妥。從而,檢察官上 訴意旨指摘原審未及審酌附表編號9至30所示犯罪事實提起 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 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貿然提供其申辦之金融 帳戶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該集團掩飾、隱匿贓 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 亦造成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等30人受有金錢損失,破壞 社會信賴,且本案帳戶內之贓款經詐欺集團提領後,即更難 追查其去向,複雜化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加深 被害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當;考量被告 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於本案審理中請本院為其與各該告訴 人或被害人安排調解,並於本院調解程序中竭力與到庭之各 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足認其實具悔意,犯後態度甚 佳;併斟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被告於本案 係提供1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及被 告之素行暨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現為餐飲業員工而月收入約4萬餘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㈢按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 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是依前揭規定可知,刑法本於刑事政策之要求,設有緩刑 制度,其消極方面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害,使犯人不至於 在監獄內感染或加深犯罪之惡習與技術,甚至因此失去名譽 、職業、家庭而自暴自棄,滋生社會問題,積極方面則可保 全偶發犯罪、輕微犯罪者之廉恥,期使渠等自新悔悟,且因 緩刑附有緩刑期間,受緩刑宣告者如在緩刑期間內再犯罪, 執行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而有藉此督促受緩刑宣 告者自我檢束身心之功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 卷可查,其因一時莽撞失慮,致罹刑章,事後除坦承犯行而 見悔意,更於本院審理中已盡力與經本院傳喚進行調解而到 庭之9位被害人,全數達成調解,顯見被告犯後實具悔改而



力圖盡力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誠,至其餘於本院調解期日 未到庭之被害人,或已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據以 請求被告應負相關損害賠償之責,又或得另循民事訴訟等途 徑以填補自身所受損害,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日後信無再犯之虞,是對其所宣告之 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成 員,因而獲有對價或利益,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淑玲、呂象吾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健祐提起上訴,另檢察官陳筱蓉張詠涵、呂象吾、李昭慶、黃嘉妮、陳宜愔於上訴後移送併辦,並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為被告袁偉倫之帳戶,帳號:中國信託(822),銀行帳戶:000000000000。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備註 1 楊淑惠 詐騙集團於000年00月間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博弈投資廣告,經楊淑惠詢問後,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淑惠,佯稱透過「日昇」網站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使楊淑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下午2時31分許) 1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證據: ⒈楊淑惠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67~71頁) 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陳報單(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73~74頁) 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75~99頁) ⒌楊淑惠提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101~105頁) ⒍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嘉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107頁) ⒎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第19~51頁)
2 朱婉芸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4日以社群平台臉書投放誠徵打字員的文章,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朱婉芸,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比特幣)獲利云云,使朱婉芸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5分許) 32萬5,86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朱婉芸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39~4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43~44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47~69頁) ⒋朱婉芸提供其匯款的網銀截圖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71~77頁) ⒌朱婉芸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79~98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陳報單(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101~105頁) ⒎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7820號第35~38頁)
3 賴佩瑄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0月間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博弈投資廣告,經賴佩瑄詢問後,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佩瑄,佯稱可透過「全新金融趨勢」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賴佩瑄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3日中午12時52分許 1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賴佩瑄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第15~1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第21~22頁) 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第23~25頁) 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溫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第27~29頁) ⒌賴佩瑄提供臉書交易網站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交易明細截圖(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第31~45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6108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463號第49~81頁)
4 羅尹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以社群平台I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羅尹君,佯稱可透過「風城娛樂」平台代其操作獲利云云,使羅尹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許 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羅尹君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31~32頁) ⒉羅伊君提供匯款交易明細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33~35頁及第93~1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37~38頁) 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39~59頁) ⒌羅伊君提供詐騙網站截圖及與該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61~91頁) ⒍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21~123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3896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105~161頁)




5 陳珉震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珉震,佯稱可透過「FINVIZS GROUPS inc」網站進行加密貨幣投資獲利云云,使陳珉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 1,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許 30萬元 證據: ⒈陳珉震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25~130頁) ⒉陳珉震提供其匯款交易紀錄及永豐銀行存簿封面影本(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31~13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3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41~159頁) ⒌陳珉震提供詐騙投資網站截圖、網銀轉帳紀錄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61~173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75~177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3896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105~161頁)
6 陳奕心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以社交軟體LINE聯繫陳奕心,佯稱可代其操作博奕遊戲「GSBETTW」獲利云云,使陳奕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 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陳奕心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79~181頁) ⒉陳奕心提供其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匯款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83~18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81~182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189~19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01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3896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105~161頁)
7 林欣怡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下旬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欣怡,佯稱可透過網站「金鑫投顧」投資獲利云云,使林欣怡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3日中午12時4分許 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林欣怡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03~207頁) ⒉林欣怡提供其網銀匯款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09~21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19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21~235頁) ⒌林欣怡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37~267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一第271~273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3896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105~161頁)
8 溫春娥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下旬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理財教學廣告,經溫春娥點閱後,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溫春娥,佯稱可透過網站「FINVIZS GROUP inc」投資外幣並保證獲利云云,使溫春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 4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證據: ⒈溫春娥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3~6頁) ⒉呂餘昌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7~8頁) ⒊溫春娥提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戶名呂餘昌之交易明細及存簿封面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收據(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9~2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29~3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31~65頁) ⒍溫春娥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投資詐騙網站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67~84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85~87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3896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407號卷二第105~161頁)
9 江葭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3日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江葭琛,佯稱其擔任公司系統作單人員,依副總在群組內指示操作可領得獎金云云,使江葭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 2萬2,000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80號、第3865號、第3866號、第38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江葭琛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31~33頁) ⒉江葭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詐騙網頁截圖(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37~120頁) ⒊江葭琛提供其匯款明細截圖(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121~13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139~19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19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龍源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197頁)  ⒎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449號第15~23頁)
10 吳秀真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5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秀真,佯稱可透過指數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使吳秀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3日中午12時11分許 5萬6,520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80號、第3865號、第3866號、第38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吳秀真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13~18頁) ⒉吳秀真提供其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21~57頁) ⒊吳秀真之匯款一覽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59~6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63~167頁及第171~18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189~190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191頁) ⒎吳秀真提供藍新金流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支付通服務合約書(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193頁) 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一第197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0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107369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261號卷二第23~34頁)
11 李政樺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政樺,佯稱可透過「中京聯合金融」、「傳奇金融」、「BRUN MARKETING」、「CLIMPUP」、「太子運動」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李政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1分許 3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80號、第3865號、第3866號、第38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李政樺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9~13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15~1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19~20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21~48頁) ⒌李政樺之遭詐騙匯款一覽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49頁) ⒍李政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51~64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1706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73~129頁)
12 陳郁婷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1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郁婷,佯稱可透過網站「http://cryptocurrency.rouneseea.com」投資虛擬貨幣並保證獲利云云,使陳郁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8分許 1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80號、第3865號、第3866號、第387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陳郁婷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3870號第77~81頁) ⒉陳郁婷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網銀轉帳交易紀錄(基檢112年度偵字第3870號第83~12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3870號第121~122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3870號第123~193頁) ⒌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3870號第19~71頁)
13 洪盈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1日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賺外快貼文,經洪盈盈詢問後,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盈盈,佯稱可投資貴金屬買賣獲利云云,使洪盈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3分許 2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6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7分許 3萬1,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 4萬2,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0分許 2萬8,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23日晚間6時21分許 3萬8,000元 111年1月23日晚間7時1分許 2萬9,000元 111年1月23日晚間7時15分許 4萬5,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許 4萬4,0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2分許 4萬6,000元 證據: ⒈洪盈盈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9~10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15~1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19~20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21~47頁) ⒌洪盈盈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49~71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7444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557號第75~97頁)
14 鄧富謚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18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刊登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富謚,佯稱可透過「博聖娛樂」網站投資且穩賺不賠云云,使郭富謚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分許 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鄧富謚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73~74頁) ⒉鄧富謚提供其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75~78頁) ⒊鄧富謚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79~110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111~123頁及第13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125~12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129~130頁) ⒎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3897號第19~66頁)
15 何怜岑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底左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怜岑,佯稱可透過「GOLDEN-SALE」、「ADVANCED」平台投資獲利云云,使何怜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8分許 3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8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下午2時17分許)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匯款時間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何怜岑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9~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1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17~27頁) ⒋何怜岑提供其轉帳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29~35頁) ⒌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37~69頁)
16 陳威達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14日以社群平台I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威達,佯稱可透過「Exness 外匯」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使陳威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3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 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9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 5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許 *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 5萬元 證據: ⒈陳威達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31~35頁) ⒉陳威達之帳戶匯款一覽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43~45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47~59頁及第63~83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61頁) ⒍陳威達提供其轉帳帳戶及匯款明細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85~111頁) ⒎陳威達提供詐騙集團IG頁面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詐騙網頁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113~221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223~225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0313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628號第227~278頁)
17 劉瑀凡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瑀凡,佯稱可透過「http://MW1kd.amcorc.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轉取價差云云,使劉瑀凡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下午2時32分許) 2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劉瑀凡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996號第19~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996號第27~28頁) ⒊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996號第29~49頁) ⒋劉瑀凡提供詐騙集團LINE頁面截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996號第51~59頁) ⒌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5996號第61~102頁)
18 陳瑋浚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23日以交友軟體OMI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瑋浚,佯稱請其幫忙在網頁「pp.draxvo.com」參加投資外匯活動得獲利云云,使陳瑋浚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 *併辦意旨書將此兩筆合併記載,且匯款時間記載錯誤 1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9分許 *併辦意旨書將此兩筆合併記載,且匯款時間記載錯誤 2萬元 證據: ⒈陳瑋浚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7~19頁) ⒉匯款明細總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1~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21~22頁)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23~29頁) ⒌陳瑋浚提供其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31~38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39~41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605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83~223頁)
19 簡欣慈 (提告) 詐騙集團於好房網刊登房子出租訊息,並於111年1月18日中午12時以通訊軟體LINE許聯繫簡欣慈,佯稱約看房須匯款保證金云云,使簡欣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 1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6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簡欣慈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43~45頁) ⒉匯款明細總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1~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47~48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49頁) ⒌簡欣慈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合約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51~71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75~77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605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83~223頁)
20 鄧君豪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底至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鄧君豪,佯稱可透過網站平台「FINVIZS GROUPS」投資期貨獲利云云,使鄧君豪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6分許 4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鄧君豪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79~80頁) ⒉匯款明細總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1~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81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83~97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605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83~223頁)
21 陳宣卉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以社群平台I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宣卉,佯稱可於「風城娛樂」平台破解電子遊戲數據獲利云云,使陳宣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 3萬5,000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20號、第4521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524號、第45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陳宣卉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99~103頁) ⒉匯款明細總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1~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05~10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09~131頁) ⒌陳宣卉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33~17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79~181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2605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028號第183~223頁)
22 黃耀廷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間透過社群平台臉書社團「告白軍人」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耀廷,佯稱須向其借款云云,使黃耀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2日晚間7時55分許 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4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111年1月22日晚間7時56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晚間7時55分許) 5,000元 證據: ⒈黃耀廷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23~31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3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41~42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43~101頁) ⒌黃耀廷提供匯款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105~109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1385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111~167頁)
23 許庭甄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0時59分許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庭甄,佯稱可於「全新台灣金市交易所」平台買賣貴金屬獲利云云,使許庭甄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許 3萬5,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937號、第21938號、第219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許庭甄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第63~6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第71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第73~75頁) ⒋許庭甄提供其匯款交易收據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第77~85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第87頁) ⒍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28933號第31~51頁)
24 徐紹恩 (提告) 詐騙集團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以社群平台IG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紹恩,佯稱可透過「http://pm.amcorx.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徐紹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3分許 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937號、第21938號、第219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4分許 3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6分許 2,000元 證據: ⒈徐紹恩的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7833號第27~3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7833號第67~68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37833號第69~71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7833號第73~75頁) ⒌徐紹恩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7833號第77~90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8447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7833號第31~65頁)




25 施芮薐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16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施芮薐,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使施芮薐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3日中午12時15分許 2萬8,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937號、第21938號、第219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施芮薐的證述(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25~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67~69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71~75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77~79頁) ⒌施芮薐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81~112頁) ⒍施芮薐提供其匯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13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68394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31~63頁)
26 侯玉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2日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侯玉英,佯稱可透過「mwlkd.amcorx.com」網站操作黃金差價指數獲利云云,使侯玉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4分許 1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侯玉英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33~37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4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44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45~54頁) ⒌侯玉英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55~64頁) ⒍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13~20頁)
27 林玟娟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23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玟娟,佯稱有投資顧問可教其操作買賣黃金獲利云云,使林玟娟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3日晚間6時27分許 1萬5,000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111年1月23日晚間7時35分許 3萬2,000元 證據: ⒈林玟娟的證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65~6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75~76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77~93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94~95頁) ⒌林玟娟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詐騙集團LINE頁面截圖及匯款紀錄(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97~113頁) ⒍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第13~20頁)
28 柯隆穎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6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柯隆穎,佯稱可透過投資比特幣或美金獲利云云,使柯隆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許 1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07號、第5808號、第58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 5萬0,780元 證據: ⒈柯隆穎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1~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05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07~125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27頁) ⒌柯隆穎手寫匯款紀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28頁) ⒍柯隆穎提供其匯款明細截圖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30~168頁) ⒎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84~104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55815號函(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219~221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73458號函(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223~225頁)
29 羅碧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1年1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羅碧雲,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使羅碧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下午3時7分許) 3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07號、第5808號、第58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羅碧雲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23~26頁) ⒉匯款帳戶一覽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7~9頁) ⒊羅碧雲提供其匯款收據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55~77頁) ⒋羅碧雲提供蔚藍薪出款合約(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78~8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82~94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95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96~97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1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45293號函,檢送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6995號第27~54頁)
30 黃官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0年12月31日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求職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官亭,佯稱可透過「http://jingtai.finvizw.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黃官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1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許 (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2分許) 19萬6,800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807號、第5808號、第580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上訴後併辦) 證據: ⒈黃官亭的證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8543號第11~14頁) ⒉黃官亭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詐騙網頁截圖(基檢111年度偵字第8543號第53~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檢111年度偵字第8543號第67~69頁) ⒋中國信託提供被告袁偉倫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基檢111年度偵字第8543號第19~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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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