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94號
TYDM,112,訴,594,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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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鋕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護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46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粘鋕輝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粘鋕輝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 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麥香」 ,在「偏門工作收入(食品)」群組張貼「04有需要飲料在 私密」之隱含販賣毒品之訊息,並以微信暱稱「王浩」與買 家約定交易毒品事宜。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員警發 現上開販毒訊息後,由員警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凌晨2時14 分許,喬裝為買家粘鋕輝聯繫,談妥以新臺幣(下同)7 萬元購買如附表編號1、3、4所示毒品計546包,並約定於00 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3 樓之停車場交易。嗣粘鋕輝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20分許 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Α車)到達上開交易 地點後,與喬裝買家之員警買賣上揭毒品時,員警旋即表明 身分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另自Α車上扣得如附表編號7 所示手機1支及附表編號2、5、6所示毒品計571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47頁),經本院審酌各該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而其他非供述證據之取得程 序,並無違法或不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111偵46101卷第21至28、122、123頁;本院 卷第146、177頁),並有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微信對話譯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販 毒廣告、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111偵46101卷第39至 63、75至87頁)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佐。又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6所示毒品合計1117包(包含被告與員警交易546包 及Α車扣得571包),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檢 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該局112年2月22日 刑鑑字第112002247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1偵46101卷第 185至187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又被告供承其以10萬元向友人「阿昌」購買毒品咖啡包1 千包,因缺錢拿來出售等語(見111偵46101卷第123頁), 益徵被告確有販賣營利之主觀犯意甚明。
 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3、4所示毒品546包,雖因經警設計誘 捕致實際上未完成毒品交易,然因其原即具有販賣毒品營利 之意思,客觀上已張貼販毒訊息而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 應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 毒品未遂罪。被告於販賣行為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㈡刑之加重與減輕 
 ⒈被告已著手於販賣毒品行為,惟佯裝買家之警員自始無購毒 真意,而未產生交易成功之既遂結果,應屬未遂犯,爰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自白犯行,其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適用。又其犯行同時有前述2種減 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㈢量刑      
  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報酬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增加毒品在 社會之流通性,對於社會秩序及國民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暨  本案犯罪動機、目的、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數量計546包 (純度1至3%),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科素行;兼衡 其自述之智識程度、目前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 148、180至1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查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本 院審酌被告前述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



啟自新。另為使被告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命其於緩刑期 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依刑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 觀後效。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毒品,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而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沒收。上開毒品包裝袋,難以析離,一併諭知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iPhone X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 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14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編號8、9之手機2支,與本案販毒 行為無關(見本院卷第146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泳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成分 檢驗報告 ⒈ 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130包(編號A1至A130): 粘鋕輝 (出售警方546包中之咖啡包) ⒈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561.50公克(包裝總重98.35公克),驗前總淨重463.1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1%,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63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22478號鑑定書(見 111偵46101卷第186頁) ⒉ 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5包(編號F1至F5) 同上 (Α車扣得571包中之咖啡包) ⒊ 毒品咖啡包(紅色巴士包裝)201包(編號B1至B201) 同上 (出售警方546包中之咖啡包) ⒈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527.92公克(包裝總重100.50公克),驗前總淨重427.42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成分,純度約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8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22478號鑑定書(見 111偵46101卷第186頁) ⒋ 毒品咖啡包(紅色熊包裝)215包(編號C1至C215) 同上 (出售警方546包中之咖啡包) ⒈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728.45公克(包裝總重155.29公克),驗前總淨重573.1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1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22478號鑑定書(見111偵46101卷第186頁) ⒌ 毒品咖啡包(紅色熊包裝)66包(編號E1至E66) 同上 (Α車扣得571包中之咖啡包) ⒍ 毒品咖啡包(藍色包裝)500包(編號D1至D500) 同上 (Α車扣得571包中之咖啡包) ⒈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368.60公克(包裝總重228.52公克),驗前總淨重1140.08公克。 ⒉因鑑定取用1.1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6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22日刑鑑字第1120022478號鑑定書(見111偵46101卷第186頁) ⒎ iPhone 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⒏ iPhone 6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無門號、含SIM卡1枚) ⒐ SUGAR手機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無門號,含SIM卡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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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