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輝弘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游輝弘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 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