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79號
TYDM,112,訴,1179,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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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EORUECHA SOMPHONG





具 保 人 LALOD PHATTHARAPORN(中文名:蔡儂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5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ALOD PHATTHARAPORN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KAEORUECHA SOMPHONG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7月19日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LALOD PHATTHA RAPORN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當庭釋放等節,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 號碼:112刑保字第158號)等件在卷可憑。而經本院查詢被 告入出境紀錄,被告已於交保後之112年8月8日,搭乘SL395 號班機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出境,且迄今未再入境,此有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第53頁), 又被告本即為外籍人士,既已出境近數月,自無再囑警至其 住、居所拘提之必要。另具保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後來 才知道被告已經回國,我無法聯絡上他等語(見本院卷第51 頁),足見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到案,是被告明知涉訟後 又離開我國國境而去向不明,堪認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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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