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42號
TYDM,112,訴,1142,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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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宥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續一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宥溱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簡宥溱楊豐榜因參與相親銀行活動而相識。詎簡宥溱竟意 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 於民國110年6月16日7時55分許,在某不詳地點,透過社群 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在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之臉書 「能仁家商官網」之網頁,以使用者「張瑜珊」帳號發表「 新北市 能仁家商 職位 教官 楊豐榜,亦是國家養的國軍 學校一放端午連假,跑到台中住宿又跑回高雄返鄉過端午節 ,政府都在嚴謹防疫不移動。 #不要以為是國軍國家養就肆 無忌憚 #國人繳稅養廢 #四處亂槍打鳥,拐騙女人」等文字 ,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楊豐榜之個人資料,足以貶損楊豐榜之人 格尊嚴、名譽與社會評價。嗣經楊豐榜桃園市○鎮區○○路0 0巷0號6樓居處上網瀏覽上開網頁後發覺上情,報警處理。二、案經楊豐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亦有明文 。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於審 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對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



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本判決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 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臉書帳號「張瑜珊」係其平時工作用帳號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加重誹謗之犯 行,辯稱:臉書帳號「張瑜珊」是工作上使用,每到一個工 作室就會登入當地的電腦,可能是別人趁其不注意發表起訴 書所載之文字等語,經查:
 ㈠被告平時使用臉書帳號「張瑜珊」作為工作用之帳戶,業據 被告於偵訊、審理時所坦承不諱(見110年度偵字第30960號 卷第73-75頁;111年度偵續字第216號卷第34-36頁;111年 度偵續一字第36號卷第55-58頁;本院卷第30、72頁),並有 該帳戶之臉書頁面截圖在卷可佐(見110年度偵字第30960號 卷第49頁),上載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係屬被告 所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臉書帳號「張瑜珊」嗣於110年6月16日7時55分許,在臉書「 能仁家商官網」之網頁,發表「新北市 能仁家商 職位 教 官 楊豐榜,亦是國家養的國軍 學校一放端午連假,跑到台 中住宿又跑回高雄返鄉過端午節,政府都在嚴謹防疫不移動 。 #不要以為是國軍國家養就肆無忌憚 #國人繳稅養廢 #四 處亂槍打鳥,拐騙女人」等文字之事實,有該頁面之截圖在 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30960號卷第45-47頁),此部分事 實,亦可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豐榜於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000年0月間, 擔任新北市能仁家商教官軍職。我和被告在案發前5至6年在 臺中的相親銀行活動認識,工作人員介紹被告給我,當時被 告有留下LINE、手機號碼,我們有陸續用文字訊息聯絡,但 一直沒有見面,直到案發前才見面。於110年6月8日16時58 分,被告傳訊息問我「這次端午你真的要衝回高雄?」,是 因為我向被告說過我是高雄人,也有說我端午節想要回高雄 老家陪家人,但因為當時疫情吃緊,所以他傳這個訊息給我 。6月10日15時48分,我傳訊息給被告「我下班了,我現在 過去找你」,意思是我從學校下班了,我當天要南下去臺中 找被告。同日被告傳給我「你住這?3R31」,則是我當天入 住臺中綠園道頭等艙飯店,3R31就是房間,是指3樓的第31 號房,我是在17時53分傳照片給被告,上面有房號就是3R31



。後來從6月10日18時25分至隔日19時01分幾乎沒有訊息對 話,是因為我跟被告當時在一起。6月10日晚上我們在旅館 吃飯,該日半夜被告也有開車,我們一起到清水服務區看夜 景,之後在旅館房間睡了一個晚上,隔天早上(6月11日)我 們一起去日月潭,下午我陪被告去買東西,晚上19時後我就 回桃園了。回桃園後,我就忙於公務,在6月14日晚間我同 事告知我爆料公社上面張貼攻擊我的訊息,上面的內容都是 我跟被告相處時被告講過的話,我看到後就立刻打電話給被 告,但他都沒有接。6月10日至11日我下臺中去找被告的行 程,我沒有告訴任何人,連家人都沒有說。我雖然不認識「 張瑜珊這個名字,但被告知道我任職能仁家商,且知道我 擔任教官,我要回高雄的事情連我家人都不清楚,而被告是 我第一個告知我要回高雄、去臺中的人,且「張瑜珊」帳號 頁面的電話是被告之前留給我的電話,因此我才推斷臉書帳 號「張瑜珊」就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61-69頁)。 ⒉查兩人之LINE對話紀錄如附件一所示(見111年度偵續字第216 號卷第37-69頁),告訴人於110年6月8日傳訊息告知被告欲 返鄉回去高雄之行程,被告於6月9日警告告訴人「空氣中瀰 漫很多的肺炎鏈球菌」,後續被告於同日15時48分告知被告 下班後要前往臺中找被告,並傳給被告房號「3r31」,兩人 在臺中共度一夜之行程,均有兩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佐,衡 以告訴人於偵查、審理之前後證述內容均一致(見110年度偵 字第30960號卷第81-82頁;111年度偵續字第216號卷第33-3 6頁;111年度偵續一字第36號卷第39-40頁;本院卷第61-69 頁),所述情節合理,且於審理時簽具結文擔保陳述之真實 性,偽證罪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重 罪,殊難想像告訴人有何甘冒偽證重罪刑責相繩之虞,任意 構陷被告之理,可徵告訴人前揭證述,具有高度憑信性。 ⒊再者,觀諸臉書帳號「張瑜珊」於110年6月16日7時55分,在 臉書「能仁家商官網」之網頁發表「新北市 能仁家商 職位 教官 楊豐榜,亦是國家養的國軍 學校一放端午連假,跑 到台中住宿又跑回高雄返鄉過端午節,政府都在嚴謹防疫不 移動。 #不要以為是國軍國家養就肆無忌憚 #國人繳稅養廢 #四處亂槍打鳥,拐騙女人」等文字(見110年度偵字第3096 0號卷第45-47頁),俱屬於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私密行程資訊 ,除渠2人外,當非其他人所能輕易得知。
 ⒋被告雖一再辯稱有向朋友訴說告訴人之相關行為,可能是朋 友盜用其帳號發布上開言論云云,惟被告與告訴人結束上開 行程後(110年6月11日),於短短5日內即出現相關誹謗言論 於能仁家商之臉書頁面,時間極度密接;況被告之友人與告



訴人素不相識,且交友圈亦無交集,對於告訴人之言行或品 性純透過被告轉述,彼此間並無利害衝突、情感糾葛,衡情 自無甘冒刑罰,盜用被告臉書帳號張貼發表具有人身攻擊之 批判留言之動機或必要。況本院於審理中不斷詢問被告,是 否可以舉出任何一位知悉與告訴人之上開約會行程,又得以 操作臉書帳號「張瑜珊」之友人,被告均以很多朋友知道、 不敢確定、我沒有辦法給出名字等語搪塞帶過(見本院卷第3 0、72-73頁),足見被告之抗辯,顯與常情不符。 ⒌末查,被告於審理中供稱:110年6月10日,被告忽然跑來臺 中找我,我很驚嚇,我們有住在一起。我們沒有爭吵,只是 我不想要楊豐榜趕我去飯店找他,但楊豐榜催我好多次,我 對楊豐榜沒有愛意。我覺得是楊豐榜莫名其妙來找我,去清 水休息站時候還對我上下其手,對我講黃色的字語,去飯店 的時候我並不願意發生性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73-75頁), 益顯被告對於告訴人有諸多不滿與憤恨。
 ⒍綜上,被告雖一再否認犯行,但其自承臉書帳號「張瑜珊」 係其平常使用之工作帳號,卻無法提出任何一位知悉與告訴 人之上開約會行程,又得操作該帳號之友人姓名;又衡諸常 情,殊難想像被告之友人僅因被告轉述,甘冒刑罰,盜用被 告臉書帳號張貼具有人身攻擊之批判留言;況由被告於審理 中之諸多供述,益顯其對於告訴人之憤恨,具備高度誹謗告 訴人之動機;誹謗之內容又多有涉及僅被告與告訴人知悉之 私密行程,已足以排除前述行為係第三人所為而達到毫無合 理懷疑之程度,堪認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而發布前開誹謗之 內容。被告辯稱係友人盜用其帳號所為云云,不僅與常情相 悖,更顯與事實不合,並不可採。
 ㈣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 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本案被告將告訴人之姓名、職業、社會活動(前往臺中 與返鄉高雄),發布至臉書網站之「能仁家商」頁面,當然 屬本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被告未得告訴人同意,又無正當 事由,將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上傳至不特定多數人可得閱覽之 社群網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屬非法利用 個人資料。被告所揭露之資料,非屬公開於外、一般人可輕 易獲取之資訊,被告之行為導致告訴人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之



資訊流通在網路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同法第2 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加重誹謗罪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罪論處。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有情感糾紛,即率爾散布告訴人 之個人資訊及損害其名譽,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後 始終否認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 成之損害、及其於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目前無業、需撫育 三名子女(見本院卷第7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一:
【2021/6/8】 16:58 簡宥溱 這次端午你真的要衝回高雄喔? 17:17 六王(楊豐榜) 衝去妳那邊好了... 【2021/6/10】 14:05 簡宥溱 養魚,你要回高雄?(太可怕了,疫情緩一點再    回去) 13:56 六王(楊豐榜) 有想說換我去找妳... 13:56 簡宥溱 你來,我帶你去走走逛逛 13:57 簡宥溱 但是你還是不能衝動回高雄,真的很危險 13:58 六王(楊豐榜) 好~~讓我想一下…… 14:03 簡宥溱 你想的是回高雄還是哪? 14:04 六王(楊豐榜) 高雄~~ 14:05 簡宥溱 空氣中瀰漫很多的肺炎鏈球菌,你想呢 14:05 六王(楊豐榜) 對 14:05 六王(楊豐榜) 有點怕怕~~ 14:06 六王(楊豐榜) 還是去妳那邊呼吸新鮮空氣說~~ 14:06 六王(楊豐榜) [貼圖] 14:06 六王(楊豐榜) 妳菸不要抽太多 14:06 六王(楊豐榜) 對身體不好 14:05 簡宥溱 先停一會,讓疫情缓一點啊 14:06 簡宥溱 台中維持的不錯 14:07 簡宥溱 因為台中人都想快恢復原狀,大家都一樣能好    好生活呀 14:08 六王(楊豐榜) 我先忙一下喔~ 14:08 簡宥溱 忙? 14:08 六王(楊豐榜) 對啊~~處里工務 14:08 六王(楊豐榜) 公務 14:09 簡宥溱 你不是差不多下班? 14:09 六王(楊豐榜) 對啊~~~ 14:09 簡宥溱 那有什麼公務? 14:09 六王(楊豐榜) 公文~~~ 14:09 六王(楊豐榜) 還有授課作業 14:10 簡宥溱 你明天開始休了? 14:09 六王(楊豐榜) 算是在家上班~~不過也算休~~ 15:48 六王(楊豐榜) 我下班了 我現在下去找你 15:48 簡宥溱 好 15:49 簡宥溱 未接來電 16:05 簡宥溱 通話時間 15:16 16:55 六王(楊豐榜) 通話時間 24:54 17:19 六王(楊豐榜) 通話時間 23:19 17:53 六王(楊豐榜) [照片] 17:54 簡宥溱 你住這? 18:08 簡宥溱 3r31 18:11 簡宥溱 通話時間 3:24 18:25 六王(楊豐榜) 慢慢走~~很遠的~~~ 【2021/6/11】 02:55 六王(楊豐榜) 通話時間 1:08 15:23 簡宥溱 通話時間 0:15 19:01 六王(楊豐榜) 我出發囉 19:01 六王(楊豐榜) 妳今天也累了,好好休息一下 19:01 簡宥溱 嗯 19:01 簡宥溱 開車小心 19:01 六王(楊豐榜) [貼圖] 19:02 六王(楊豐榜) [貼圖] 19:02 簡宥溱 嗯 19:05 六王(楊豐榜) [貼圖] 【2021/6/14】 21:08 六王(楊豐榜) 無人接聽 21:14 六王(楊豐榜) 何必這樣呢? 21:21 六王(楊豐榜) 無人接聽 21:41 六王(楊豐榜) 無人接聽 22:19 六王(楊豐榜) 無人接聽 【2021/6/15】 19:41 六王(楊豐榜) 無人接聽 【2021/6/16】 10:01 六王(楊豐榜) 無人接聽 10:31 六王(楊豐榜) 您已結束通話 10:49 六王(楊豐榜) 妳說巨蟹座不會傷害人~為什麼要一直傷    害我? 10:49 六王(楊豐榜) 真的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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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