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137號
TYDM,112,訴,1137,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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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誠



毛宣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8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佑誠(所涉傷害、背信等罪嫌,另為 不起訴處分)與被告毛宣雅係配偶;告訴人温立士(起訴書 均誤載為溫立士,均應予更正)係被告陳佑誠父親陳坤發( 已歿)再娶配偶林儷汶之子;告訴人温立士與告訴人黃凱芸 係男女朋友。緣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御奠園殯儀館追憶廳內舉辦陳坤發之喪禮, 告訴人温立士(所涉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 1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因不滿被告陳佑誠欲提 前離席,而毆打被告陳佑誠,被告陳佑誠旋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告訴人温立士左臉部,經現場親友分開2人後, 進行下一階段封釘之際,被告陳佑誠承前傷害之犯意,再次 徒手毆打告訴人温立士左臉部,致告訴人温立士受有左側下 頷骨閉鎖性下踝骨折、右手腕挫傷等之傷害。嗣告訴人温立 士因被打倒在地,欲起身還手,經告訴人黃凱芸攔阻,被告 毛宣雅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揭時間及地點,搧打告訴人 黃凱芸巴掌、拉扯告訴人黃凱芸之頭髮,致告訴人黃凱芸受 有頭部、前額及右臉頰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佑誠、毛 宣雅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佑誠、毛宣雅均係 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陳佑誠、毛宣雅已分別與告 訴人温立士黃凱芸調解成立,告訴人温立士黃凱芸並均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各1份、刑事撤 回告訴狀2份(見本院易字卷第93至97頁、第101頁)在卷可 佐,依據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育瑄提起公訴,檢察官翟恆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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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