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099號
TYDM,112,訴,109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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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具 保 人 李玉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2562、32563、32564、32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韋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李玉珍於民國112年2月9日繳納 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具 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未據到庭,而具保人到庭陳稱: 其無法聯繫上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嗣經本院派警 前往拘提被告未果,且查被告前自000年0月0日出境等情, 有臺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 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7174卷第133至135頁)、本院 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5、77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 本院卷第83至84頁)、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見本院卷第 97至101頁)、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境資料等件在卷可佐, 是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被告現所 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 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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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