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邦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崑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46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接續臺灣高 等法院106年度聲減字第3號裁判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 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6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 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於106年5月14日入監服刑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 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6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1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 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3601號函文暨該函 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 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