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47號
TYDM,112,聲保,347,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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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威龍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
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威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 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201845631號函暨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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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