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45號
TYDM,112,聲保,345,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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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敬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2年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敬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敬貴前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 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2年12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387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9月30日, 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2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 日為113年2月15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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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