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美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美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美君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11年9月15日送監執行, 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 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956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 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