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977號
TYDM,112,聲,3977,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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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兆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兆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兆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三、茲本院前發文予受刑人鄧兆甫,請其就檢察官本件聲請定應 執行刑部分表示意見,而受刑人回覆其沒有意見,此有本院 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在卷可按。經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 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附 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 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 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 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3罪 間,犯罪類型、侵害之法益相同,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之關 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各罪之



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日 111年3月18日至4月5日 111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76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85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8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2年03月10日 112年0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26日 112年04月12日 112年04月12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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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