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維
鄭光佑
蕭安伸
邱永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
0167、45884號),聲請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君維、鄭光佑、蕭安伸、邱永盛因涉 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0167、 45884號案件偵辦中,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偵聲字第559、607 號裁定羈押,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易生危險之扣押 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毀棄扣押物等 語。
二、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 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測試後,測試結果為鹽酸、氨水、乙酸乙 酯、DMSO等化學物質且均屬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等 情,有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0月14日調科壹字 第11223209320號鑑定書影本、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0月20日 調科壹字第11223209310號鑑定書影本在卷可佐。是上開扣 案物,若經人體吸入、食入、皮膚或眼睛接觸,有刺激口、 鼻、呼吸道、腐蝕皮膚、灼傷眼睛,並造成特定器官系統損 傷或死亡之風險。再者,扣案物現存放在法務部調查局清晰 園區之證物室中,有現場照片及調查官職務報告附卷可憑, 而該處並非專業化學物品之儲存處所,且扣案物係以簡易塑 膠桶裝載具毒化物質之液體,桶身有遭內容物侵蝕及搬運破 損疑慮,倘液體外洩,恐與其他化學性質各異之扣案物產生 化學反應,足認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易生危險之 扣押物。
㈡又被告4人於偵訊時均已坦承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且被告蕭 安伸供稱: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並同意銷毀之等語 (偵字第40167號卷三第281頁正反面);被告林君維供稱:附 表二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並同意銷毀之等語(見偵字第40 167號卷一第347頁正反面);被告鄭光佑、許哲宇對於聲請 人聲請毀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亦陳稱:同意銷燬等語( 見偵字第40167號卷二第139頁正反面、偵字第45884號卷第1 31頁正反面)。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聲請毀棄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扣押物,可兼顧保管處所之公共安全,亦不致無 端侵害被告蕭安伸、林君維之財產權,亦無礙後續偵查及訴 訟程序之進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氨水 20 桶 A38-1至A38-20 2 鹽酸 2 瓶 A39-1至A39-2 3 鹽酸 1 桶 A40 4 乙酸乙酯 1 桶 A41 5 二甲(DMSO) 2 桶 A42-1及A42-2 6 對甲(對甲苯磺酸鉀酯) 1 桶 A43 7 活性碳 1 箱 A47 8 活性碳 1 包 A48 9 氫氧化鈉 10 瓶 A49-1 10 Ethyl benzoate 99% 2 瓶 A52 11 酒精(乙醇) 6 桶 A54-1至54-6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單位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1 HCL(氯化氫) 1 桶 B-7 2 酒精(乙醇) 1 桶 B-8 3 活性碳 1 袋 B-28 4 無水碳酸鈉 2 包 B32-1至B32-2 5 樟腦粉 4 包 B33 6 硝酸鉀 4 包 B34 7 氯化銨 4 包 B35 8 活性碳 2 盒 B39 9 鹽酸(氯化氫) 9 桶 D1-1至D1-9 10 不明溶液(乙酸乙酯) 131 桶 D2-1至D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