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朝秀 大陸地區人民
具 保 人 錢學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學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受刑人金朝秀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經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錢學銘出具現金保 證後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檢察官傳喚 受刑人應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到案執行,並於同年10月16 日將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 執行,經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 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 之正當理由,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法院裁定、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 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