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676號
TYDM,112,聲,3676,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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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東村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東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東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 請定應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又本院係本件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 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竊盜罪,審 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 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斟酌每次竊盜犯行均各自侵害 不同被害人之不同財產法益,末參以受刑人陳述本件定應執 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53頁)乙節,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 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 更生、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爰 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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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