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羅碧雲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號0樓
被 告 袁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
2161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
07、5808、58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