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壽育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7163號),嗣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12年度易
字第417號),本院合議庭認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壽育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之和解內容。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 壽育珊於本院之自白、被告於本院審查庭所提出之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
二、審酌被告依共同被告吳聖宏(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指使,與共 同被告吳聖宏共同對告訴人游明川為如附件一所示之詐欺取 財行為,致告訴人受有不輕之財產損害,實屬不該。然被告 於偵查中、本院不但坦承犯行,且能配合卷內證人指證共同 被告吳聖宏,又主動協助告訴人發掘真相,甚至因而遭共同 被告吳聖宏威脅,被告更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告訴代理人協 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如附件二所示,可認被告犯後態度良 好。兼衡被告所自述之犯罪動機(不得已配合共同被告吳聖 宏)、目的、手段、暨被告無前科之良好品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所表示之量刑意見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雖因一時失慮觸犯本案 刑章,惟斟酌上情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寬宏表示, 被告有在履行附件二之和解條件,若以附件二之和解條件作 為緩刑負擔,同意給予緩刑宣告之意見,可信被告歷此偵查 、審判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 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然對被告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 要,爰參照上開意見、公訴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就此所表示 之意見等情,宣告如主文所示之附負擔緩刑,以利自新並保
障告訴人權益。
四、不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至於 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由事 實審法院依調查所得,綜合卷證資料認定。又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 解,惟實際上並未依和解賠償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 事賠償和解金額,致依和解賠償後,猶有餘額者,此等行 為人仍保有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同法第 38條之2第2項關於過苛調節條款,明定因宣告沒收或追徵 如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之情形,及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 生影響,得允由事實審法院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 不予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並兼顧訴訟經濟 ,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而所謂「過苛」,乃係指沒收 違反過量禁止原則,讓人感受到不公平而言。是法院如認 為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而裁量免除沒收,即應說明如何 符合上開意旨之依據,及宣告沒收違反人民法律感情之理 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16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依被告於偵查中之一致供述,被告只是配合共同被告吳聖 宏處去騙告訴人,實際並未獲得任何詐欺所得,卷內亦無 被告確實取得詐欺所得之積極證據,此與卷內各證人之證 述、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尚屬相符,而共同被告吳聖宏亦於 偵查中表示他是騙告訴人的主謀,錢是他拿走的,事情是 他對告訴人等詞,已無從認定被告就本案犯罪所得實際上 有何支配、處分權。即使如此,被告仍在經濟狀況不佳之 情況下,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有在履行,業如上述。於 衡酌全案情節後可認,若仍對被告為沒收之宣告,有違過 量禁止原則,頗有不公平之感,而屬過苛,爰不對被告為 沒收、追徵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為 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穎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附件一: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二:和解協議書(本院審易字卷第127至129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7163號
被 告 吳聖宏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壽育珊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00號之 5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聖宏、壽育珊於民國108年2月某日起至000年0月間,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吳 聖宏向游明川佯稱自己係從事鞋子、衣服、冷氣及娃娃機等 物品之貨物配送,因業務量大,須委託其他貨運司機協助, 先支付貨運費用予司機,投資載貨1趟次即可獲利新臺幣( 下同)3000元等語,並於000年0月間,訛稱自己係「徐崑祥 」(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從事水產生意,需 資金周轉及兌現票據云云,陸續向游明川借款,又於108年7 月5日22時15分許,持不知情之彭熙文(所涉幫助詐欺罪嫌 ,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手機,冒充冷氣機之客戶,以LINE通 訊軟體傳送欲叫車之不實內容予游明川,壽育珊則冒充鞋子 廠商之老闆娘,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自己有資金周轉及兌現 票據之需求、吳聖宏有調貨需求等不實資訊予游明川,致游 明川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陸續自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配偶蕭曉玲名 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金額至附表一至四所示帳戶。二、案經游明川委任陳志峯律師、張百欣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聖宏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被告吳聖宏詐欺告訴人游明川之事實。 2 被告壽育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被告壽育珊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3 同案被告彭熙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明 被告吳聖宏有以同案被告彭熙文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加為好友,冒充冷氣機之客戶,使告訴人誤認被告吳聖宏係從事冷氣機配送相關行業之事實。 4 告訴人游明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 被告吳聖宏、壽育珊詐欺告訴人,告訴人因而匯款至被告吳聖宏、壽育珊指定之銀行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與被告吳聖宏之LINE對話紀錄 證明 被告吳聖宏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6 告訴人與被告壽育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他字卷頁133-151) 證明 被告壽育珊詐欺告訴人之事實。 7 告訴人與同案被告彭熙文之LINE對話紀錄 (他字卷頁115、117) 證明 被告吳聖宏有以同案被告彭熙文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與告訴人加為好友,於108年7月5日22時15分許,冒充冷氣機之客戶,使告訴人誤認被告吳聖宏係從事冷氣機配送相關行業之事實。 8 吳佳玲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6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四所示之轉帳情形。 9 游明川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2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一所示之轉帳情形。 10 蕭曉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2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二所示之轉帳情形。 11 林怡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4月至6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三所示之轉帳情形。 12 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2月至7月交易明細 證明 附表一、二所示之轉帳情形。 二、核被告吳聖宏、壽育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被告吳聖宏、壽育珊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吳聖宏、壽育珊所為 詐欺犯行,係基於同一目的,且於接續之時間實施,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三、被告吳聖宏、壽育珊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702萬(297萬 1000 + 295萬9000 + 69萬 + 40萬元)元,扣除被告吳聖宏 已返還之132萬4000元、26萬5000元、10萬元(見他字卷頁1 1、19)及被告壽育珊已返還之26萬元(見他字卷頁17), 犯罪所得507萬1000元並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徐 銘 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 丞 鈞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自游明川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轉出至吳聖宏指定之帳戶)
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2月5日 2萬4000 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A帳戶) 2 2月9日 2萬8000 A帳戶 3 2月10日 2萬4000 000-00000000000000 4 2月11日 4萬2000 A帳戶 5 2月12日 2萬4000 000-0000000000000 6 2月14日 2萬4000 A帳戶 7 2月14日 2萬4000 A帳戶 8 2月15日 2萬5000 A帳戶 9 2月16日 4萬8000 000-0000000000000 10 2月18日 2萬7000 A帳戶 11 2月20日 4萬 A帳戶 12 2月23日 8萬7000 A帳戶 13 2月25日 5萬2000 A帳戶 14 2月25日 3萬9000 000-0000000000000 15 2月26日 8萬7000 A帳戶 16 2月27日 10萬 A帳戶 17 2月27日 1萬4000 A帳戶 18 3月1日 7萬8000 A帳戶 19 3月4日 10萬 A帳戶 20 3月4日 9000 A帳戶 21 3月5日 7萬5000 000-0000000000000 22 3月6日 7萬7000 A帳戶 23 3月9日 6萬3000 A帳戶 24 3月10日 5萬5000 A帳戶 25 3月11日 4萬5000 A帳戶 26 3月12日 9萬 000-0000000000000 27 3月14日 9萬6000 A帳戶 28 3月18日 6萬6000 A帳戶 29 3月19日 5萬 A帳戶 30 4月27日 9萬 A帳戶 31 4月29日 10萬 A帳戶 32 4月29日 10萬 A帳戶 33 4月30日 3萬6000 A帳戶 34 5月1日 10萬 A帳戶 35 6月4日 2萬 000-0000000000000 36 6月5日 10萬 A帳戶 37 6月6日 9萬3000 A帳戶 38 6月7日 10萬 A帳戶 39 6月7日 5000 A帳戶 40 6月11日 9萬9000 A帳戶 41 6月20日 9萬4000 A帳戶 42 6月21日 4萬8000 A帳戶 43 6月23日 7萬5000 A帳戶 44 6月24日 8萬5000 A帳戶 45 7月7日 10萬 000-0000000000000 46 7月7日 8萬1000 000-0000000000000 47 7月12日 5萬7000 000-0000000000000 48 7月13日 1萬5000 000-0000000000000 49 7月15日 6萬 000-0000000000000 總計 297萬1000 附表二:(自蕭曉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轉出至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
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3月24日 7萬2000 壽育珊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3月27日 4萬5000 3 3月27日 6萬6000 4 3月30日 7萬5000 5 3月30日 7萬5000 6 3月31日 10萬 7 3月31日 2萬 8 4月2日 5萬2000 9 4月5日 3萬6000 10 4月6日 6萬7000 11 4月6日 7萬2000 12 4月7日 7萬2000 13 4月11日 2萬7000 14 4月13日 5萬 15 4月13日 6萬6000 16 4月14日 9萬 17 4月20日 5萬4000 18 4月20日 7萬8000 19 4月21日 9萬6000 20 4月26日 8萬1000 21 4月29日 8000 22 4月29日 1萬7000 23 5月1日 1萬7000 24 5月3日 10萬 25 5月3日 2萬6000 26 5月4日 4萬5000 27 5月4日 6萬 28 5月6日 10萬 29 5月6日 2萬 30 5月7日 10萬 31 5月23日 1萬8000 32 5月25日 6萬3000 33 5月26日 3萬6000 34 5月31日 6萬 35 6月2日 6萬 36 6月5日 5000 37 6月13日 10萬 38 6月14日 10萬 39 6月14日 2萬3000 40 6月15日 10萬 41 6月15日 7萬4000 42 6月16日 10萬 43 6月16日 5萬5000 44 6月17日 9萬8000 45 6月18日 10萬 46 6月18日 3000 47 6月18日 9萬1000 48 6月19日 4萬8000 49 6月20日 3萬8000 50 總計 295萬9000 附表三:(游明川被詐欺而匯款至壽育珊指定林怡伶名下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4月30日 7萬 林怡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 5月2日 10萬 3 5月2日 7萬 4 5月9日 5萬 5 5月9日 10萬 6 5月9日 10萬 7 5月20日 10萬 8 5月20日 10萬 總計 69萬 附表四:(游明川被詐欺而匯款至吳聖宏之母吳佳玲所申 辦交由吳聖宏所使用之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日期 (108年) 金額(新臺幣) 收款帳戶 1 6月4日 10萬 吳佳玲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6月4日 5萬 3 6月10日 10萬 4 6月14日 10萬 5 6月14日 5萬 總計 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