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901號
TYDM,112,桃簡,901,202312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901號
被 告 柯羽姮(原名柯碧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被告之姓名誤寫為「柯羽媗」部分,應更正為「柯羽姮」。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 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 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 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 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現於合法上訴中,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