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2519號
TYDM,112,桃簡,251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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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黃宗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4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 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 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是被告與告訴人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對告訴人為本 案恐嚇行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 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是仍應回歸依刑 法之罪刑規定論罪科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對於 彼此間誤解本應循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被告竟僅因家庭 細故,即以上開方式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侵害 告訴人之自由法益,足見被告法治觀念尚待加強,所為誠無 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 時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司機工作,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4374號
  被   告 乙○○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甲○○之胞弟,二人素來常因家務事而生齟齬,竟基於 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晚間11時17分許,透過網 際網路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有很多事我‧‧‧媽媽還 我三把刀,你看我敢不敢插在你身上」之訊息予甲○○,致甲 ○○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居所內讀取上開訊息後,因而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甲○○指訴之事實相符,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擷圖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子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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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