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2354號
TYDM,112,桃簡,2354,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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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翰林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8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與告訴人丙○○係曾 為同居情侶關係,是被告與告訴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上開傷 害犯行,雖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 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其傷 害犯行仍應依刑法傷害罪予以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爭端 ,即徒手毆打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頭部損傷、左顴骨挫傷 等傷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 ,兼衡其之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警詢時自陳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告訴人所 受傷勢、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表示依法判決 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346號
  被   告 乙○○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翰林與丙○○曾係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張翰林於民國112年3月8日 半夜0時許,在桃園市○○區○○○000號4樓之7,因細故與丙○○發 生爭執,詎張翰林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丙○○頭部, 致丙○○受有頭部損傷、左顴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翰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 有敏勝綜合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紙附卷可稽,被 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怡霖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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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