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486號
TYDM,112,易,486,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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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珍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0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佳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在告訴人簡婉瑄
營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之「艾菲爾國際精品店」,
徒手拍打玻璃門並對店內之告訴人吼稱:「妳偷我的東西就
算了……妳到我家偷東西就算了……妳這是侵占,我要告妳侵占
…這裡面有贓物,請不要買……不要臉到極點」等語,而在不
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場合,以不實言詞貶損告訴人名譽及
社會評價。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代理人業已撤回告訴等情,有審
判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323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51號移送併
辦案件,因被告於本案起訴部分,已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前開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併予審究,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
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泳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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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