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135號
TYDM,112,易,1135,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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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張家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868
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46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家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家振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定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由具保人即被
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訊問筆錄、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
度偵緝字第1462號卷,下稱偵緝字卷,第49至50、81、83頁
)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
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警員執行拘提
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12年度審易字第1968號卷,下稱
審易字卷,第85頁;112年度易字第1135號卷,下稱易字卷
,第67至74、79至89、137、139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
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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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