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珈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㈢、⒉、②第1行至第4行、第11行及沒收部分欄㈡第2行「蔡楊麗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楊麗英」。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