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332號
TYDM,112,審金訴,1332,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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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郁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
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32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洪郁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郁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 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 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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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