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017號
TYDM,112,審訴,1017,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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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茂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91
號、第34139號、第34886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4139
號、第43899號、第44996號、第45391號、第50732號、第50737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傅茂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傅茂昌名下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壹張沒收。 事 實
一、傅茂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 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 式,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並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未收到所訂購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晴雯、馮莞棋、魏妙珊、林楷博、楊紫涵、張宜蘋、 尤健泰、黃甄蓁、郭孟慈孫瑀彤林沂錚分別向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中興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提出告訴,並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經郭佩官、邱立安、王詩萍、劉家佑、葉華 琪分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提出告訴,並經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經劉俊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提出告訴,



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移本院 併辦。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傅茂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
(二)告訴人游晴雯、馮莞棋、魏妙珊、林楷博、楊紫涵、張宜 蘋、尤健泰、黃甄蓁、郭孟慈孫瑀彤林沂錚劉俊宏 、郭佩官、邱立安、王詩萍、劉家佑、葉華琪分別於警詢 時之證述。
(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翻拍畫面、附表所示各帳戶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 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 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 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 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7、10、11所為 ,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三)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 犯行,均應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嫌,然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 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 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 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 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 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 散布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犯罪,倘未向公眾散布 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欺訊息,僅屬普通詐 欺罪範疇。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 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 ,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 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 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除了浮現祭公開發文(見偵字第 24891號卷第289頁反面、第315頁)外,伊均係以私訊方 式聯絡各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審訴字第1017號卷第46至47 頁),且觀諸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各告訴人 於警詢均陳稱其等接獲被告私訊聯絡等語。依上揭說明, 堪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之犯罪手段 尚與本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未洽,公訴意旨尚有 誤會,然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爰予變更起訴法條, 又本院已當庭諭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
(四)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 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17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侵害法益不同,應 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施用詐術向告訴 人等詐取財物,致其財產法益受損,所為實無足取,犯後 雖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惟僅賠償告訴人馮莞棋之損失 ,兼衡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6、8、9、12至17所示之普通詐欺取財部 分,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不得」、「得 」易科罰金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末就「得」易科 罰金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
  1.扣案傅茂昌名下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 00-00000000000000),屬被告所有且為本案犯行所用之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2.扣案之HTC、IPHONE手機各1支,被告稱已4、5年沒有使用 ,此據被告於警詢時承明(見偵字第24891號卷第11頁反 面),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涉犯本案前揭犯罪有直接關連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犯罪所得:
被告詐得各該次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 得,除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已賠償告訴人馮莞棋所受損 害(見本院審訴字第944號卷第29頁),此部分之犯罪所 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部分之犯罪所得,被告雖 空言辯稱伊均已將款項償還大部分的告訴人云云,惟此部 分被告遲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可佐,此部分犯罪所得亦未 扣案,復遍尋卷內並無事證證明被告已賠償各告訴人,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對各 相關犯行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335號、第5209 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均係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於本院,此 有112年12月12日桃檢秀蘭112偵50335字第1129153788號函 、同日桃檢秀蘭112偵52099字第1129153794號函上之本院收 文戳章附卷可查,然本案已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無從併辦,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主 文 1 游晴雯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love in the air見面會門票等語,致游晴雯陷於錯誤。 112年3月15日11時48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 7,5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馮莞棋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love in the air見面會門票等語,致馮莞棋陷於錯誤。 112年3月13日02時57分 同上 6,8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魏妙珊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love in the air見面會門票等語,致魏妙珊陷於錯誤。 112年3月12日21時50分 同上 7,5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21日14時21分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唐浩翔) 6,800元 4 林楷博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林楷博陷於錯誤。 112年3月16日20時43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 5,6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楊紫涵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等語,致楊紫涵陷於錯誤。 112年2月25日23時24分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彭淑萍) 2,0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2月26日13時13分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 5,000元 6 張宜蘋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張宜蘋陷於錯誤。 112年2月5日19時22分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傅茂昌) 7,6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尤健泰 以臉書名稱「陳誠」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佯稱販賣浮現祭-世界的冒險門票等語,致尤健泰陷於錯誤。 112年2月20日09時48分 同上 2,100元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黃甄蓁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黃甄蓁陷於錯誤。 112年2月7日11時10分 同上 7,6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郭孟慈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動力火車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郭孟慈陷於錯誤。 112年2月5日15時17分 同上 7,6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孫瑀彤 以臉書名稱「陳誠」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佯稱販賣浮現祭-世界的冒險門票等語,致孫瑀彤陷於錯誤。 112年2月20日10時11分 同上 4,200元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林沂錚 以臉書名稱「陳誠」在臉書社團公開刊登,佯稱販賣浮現祭-世界的冒險門票等語,致林沂錚陷於錯誤。 112年2月21日07時43分 同上 4,200元 傅茂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劉俊宏 以臉書名稱「Chen Peng」私訊,佯稱販賣高爾夫球袋等語,致劉俊宏陷於錯誤。 111年11月17日18時2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傅茂昌) 3,5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郭佩官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郭佩官陷於錯誤。 112年4月8日6時12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柏璁) 7,76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邱立安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等語,致邱立安陷於錯誤。 112年3月12日0時24分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 2萬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王詩萍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小人國遊樂園門票等語,致王詩萍陷於錯誤。 112年4月5日19時57分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柏璁) 3,5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家佑 以臉書名稱「傅茂昌」私訊,佯稱販賣BLACKPINK演唱會門票等語,致劉家佑陷於錯誤。 112年2月26日14時33分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林威志) 9,0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葉華琪 以臉書名稱「陳誠」私訊,佯稱販賣陳奕迅演唱會門票等語,致葉華琪陷於錯誤。 112年4月9日上午12時54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柏雅) 8,000元 傅茂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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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