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致維
被 告 何學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856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346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何學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一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何學廉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
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
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
,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
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至10月間某時,在桃園
市○○區○○路00號2樓,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多
多」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
成員將上開款項分別提領或轉匯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何學廉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周子勤、被害人王駿杰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告訴人、被害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被告本案
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
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
示之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
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
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
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346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起訴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罪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
所受損害,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報酬為5萬元等語(見112年度偵 字第8856卷第9頁),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詳細金額 我忘記了,大概3萬至6萬等語,因卷內並無積極事證可佐被 告獲取報酬實際數額,爰採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其犯罪 所得為3萬元,因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復 無過苛調節條款適用之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周子勤(提告) 於111年9月29日某時,使用TWITTER社群網站暱稱「牛牛」帳號,以假交友方式結識周子勤,並於同年10月27日佯稱要見面須先墊付車資新臺幣(下同)2,500元,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7日20時34分許 2,500元 2移送併辦 王駿杰 (未提告) 於111年10月29日某時,以TWITTER暱稱「牛牛」帳號,向王駿杰佯稱:有壯陽藥物待出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9日11時8分許 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