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智簡字,112年度,8號
TYDM,112,審智簡,8,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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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1916號、112年度偵字第28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翌慧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千八百九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記載「於111年 4月28日為警查獲後至」更正為「於111年4月28日為警查獲 後,自」;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翌慧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見本院審智易卷第46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雖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 ,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故修正後之上開條文 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仍以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 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廖翌慧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 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俱為其網路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犯罪事實一所示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人員即 證人林子清購入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部分及犯罪事 實二所示員警購入附表編號5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部分,均係 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



販賣行為應均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均應論以商標法 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並均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附此敘明。
 ㈢被告均基於透過網路而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分別於犯罪事實 一所示於110年11月前某日起至111年4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 及犯罪事實二所示於111年8月22日前某時起至111年10月12 日為警另次查獲時止,各數次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4及附表編 號5至10所示之商標商品之仿冒商品,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 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皆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自應各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2商 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 一重論以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㈤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時、地,先後為警查獲透過網路 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前次之行為遭查獲後已中 斷犯意及犯行,被告屬另行起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是被告 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 於商標權人構成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 淆,且已遭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應知所警惕,仍於短時 間內再犯,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惟迄未賠償本案商標權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素行良好、各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多、 期間非長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目前為家庭 主婦而無工作、尚有1名幼子待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請 求本院從輕量刑之表述(見本院審智易卷第47頁)等一切具 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 商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 商標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鑑定意見書、111年10月18日鑑定 證明書等在卷可憑(見偵41916卷第121-133、71-80、81-93 頁,偵2846卷第27-31、59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




 ㈡犯罪事實一所示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人員即證人林子 清為搜證而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而支付新臺幣(下同)4,973元(含運費63元)以及犯 罪事實二所示員警為搜證而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附表編號5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支付4,040元(含運費60元),有訂 單資料、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職務報告、訂單明細 在卷可憑(見偵41916卷第27頁,偵2846卷第15、19頁), 扣除前開運費後共計8,890元,縱被告因證人林子清及員警 無購買真意而認此部分尚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犯行,然此部分款項既經被告收取,且為被告此部分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所獲之不法所得,雖未扣案, 仍不應由其繼續保有,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其餘扣案之CHANEL袋子1個(見偵41916卷第67頁),無商 標可供鑑定,尚難認亦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恒鼎知識產 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偵41916卷第95頁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916號
112年度偵字第2846號
  被   告 廖翌慧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3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翌慧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並取得商 標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 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 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 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 0年11月前某日起至111年4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13樓居處,以電腦或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其 經營之網站「https://www.wawang88888.com」,刊登販賣 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商標之商品。嗣瑞士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於110年11月11日,以新臺 幣(下同)4,973元(含運費63元),自上開網站購得如附 表編號1所示仿冒「CHANEL」商標之側背包1件,遂提出告發 ,經警於111年4日28日,持搜索票至廖翌慧居處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詎廖翌慧仍不知悔改,復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犯意,於111年4月28日為警查獲後至111年8月22日前某時起 至111年10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居處,以電腦或手機 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透過帳號「liaowawa62 1」(下稱本案帳號),刊登販賣仿冒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 之商標之商品,嗣經警於111年8月22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 現廖翌慧以本案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遂喬裝買家以4,04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仿冒 「CHANEL」商標之白色皮包1件,經警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商 標商品,遂於111年10月12日持搜索票至廖翌慧住處搜索, 並扣得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翌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1.被告廖翌慧於上開網站,販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側背包之事實。 2.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皮包之事實。 3.本案帳號為被告申請、使用之事實。 4.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4、6至1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欲販賣之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子清於警詢時之證述 香奈兒公司於110年11月11日,自上開網站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側背包1件,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 1.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 2.上開網站網頁翻拍照片、訂單資訊 3.蝦皮拍賣網站網頁翻拍照片 4.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綠客字第1110000073號函附會員資料、訂單資料 5.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5日全管字第490號函附寄件資料 6.通聯調閱查詢單 7.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2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215019S號函附本案帳號申登資料、銷售紀錄 8.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9.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鑑定報告書、111年1月20日鑑定報告書 10.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 1.被告於上開網站、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2.香奈兒公司於110年11月11日自上開網站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側背包,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香奈兒公司自上開網站所購得之側背包,其賣家為被告,且該側背包由被告寄出之事實。 4.被告於111年4日28日,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4 1.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職務報告 2.蝦皮拍賣網站網頁翻拍照片、訂單資料、寄貨明細 3.本案帳號申登資料 4.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9月8日、111年10月18日鑑定意見書 5.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6.如附表編號5至1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 7.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 1.被告於111年4月28日為警查獲後,仍以本案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2.被告於111年8月22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販售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白色皮包,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3.被告於111年10月12日,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 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而被告意圖 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犯 行,係以一行為侵害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重論以一罪。被告就本案所犯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 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年7月5日鑑定報告書 、111年1月20日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1年9 月8日、111年10月18日鑑定意見書、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 資料在卷可稽,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之犯 罪所得分別為4,973元、4,040元,均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檢察官 吳怡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沛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 是否提出告訴 1 香奈兒公司(CHANEL SARL) 「CHANEL」之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皮包等 側背包1件 否 2 皮包等 皮夾2個 否 3 皮包等 圍巾1件 否 4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 GUCCI S.P.A.) 「GUCCI」之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 手提箱袋等 包包1個 否 5 香奈兒公司(CHANEL SARL) 「CHANEL」之文字及圖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皮包等 白色皮包1件 否 6 皮包等 粉紅色包包1個 否 7 皮包等 黑色包包1個 否 8 皮包等 灰色包包2個 否 9 皮包等 黑色皮夾1個 否 10 皮包等 黑色零錢包4個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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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