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2年度,2631號
TYDM,112,審易,2631,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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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運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
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朱運興為以下犯行:㈠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7月9日上午11時52分許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龍潭聖亭店內, 先拿取冰櫃內之「小美冰淇淋」2盒及貨架上之「玉山台灣 高梁酒58度」(0.3L)1瓶【總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15元 】,復於結帳櫃臺附近觀望,趁店長吳柏君幫其他客人結帳 未及注意之際,將上開物品藏放在背後,未結帳即走出店外 而竊取之。嗣經吳柏君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㈡ 明知無能力亦無意願支付車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2年8月8日上午7時46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大椿門市利用ibon機台叫車, 致詹玉川陷於錯誤,誤認朱運興係有資力,並有支付車資意 願之乘客,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搭載朱 運興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龍鄉門市,朱運 興復以要去超商領錢為由,藉故下車離去,以此方式詐得詹 玉川所提供相當於1,060元駕車載送勞務之不法利益。嗣因 詹玉川發覺朱運興走入超商後未領錢,又向店員表示要買東 西賒帳,始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2年10月15日死亡,有戶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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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