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中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中信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在桃園市中壢區之中山公園內,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查獲,並扣得含有海洛因 成分之香菸1支,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9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於被告處扣得之海洛因屬違 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上開緩起訴處分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香 菸1支,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