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536號
TYDM,112,單禁沒,1536,202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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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牧陞


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牧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606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9377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 字第5606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嗣於 112年7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94號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 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 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毛重1.1823公克、淨重0.9398公克、驗餘量0.937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606號卷頁48)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606號卷頁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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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