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480號
TYDM,112,單禁沒,1480,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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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夢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夢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 、111年度偵字第60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 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葉夢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111年度偵字第 60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4月25日確定,嗣於112 年10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堪先認定。(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不可析離之包 裝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卷第127頁)在卷足憑,係違 禁物,而該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亦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 前開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依法雖為行政沒入銷燬程序處 理,惟此部分因與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混合而無從 析離,此部分連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 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屬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該規定宣告 沒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宛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透明結晶(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包 毛重:1.00公克 淨重:0.809公克 驗餘量:0.804公克 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709號卷第127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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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