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偵聲字,112年度,687號
TYDM,112,偵聲,687,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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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李智峯
被 告 李婕綾




選任辯護人 陳亭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詐欺案件(112年度聲羈字第857號),聲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婕綾因涉犯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 ,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羈押禁見在案。嗣聲請人即 被告之父李智峯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尚未及裁定,被告已經 檢察官起訴、送審於本院,本院承辦股(慎股)已對被告諭 知強制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 件聲請既係針對偵查中之羈押禁見處分,則在案件已經起訴 之情況下,偵查程序之法官已無從再為決定,且本件聲請顯 無實益,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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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