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李智峯
被 告 李婕綾
選任辯護人 陳亭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詐欺案件(112年度聲羈字第857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婕綾因涉犯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 ,由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被告羈押禁見在案。嗣聲請人即 被告之父李智峯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尚未及裁定,被告已經 檢察官起訴、送審於本院,本院承辦股(慎股)已對被告諭 知強制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 件聲請既係針對偵查中之羈押禁見處分,則在案件已經起訴 之情況下,偵查程序之法官已無從再為決定,且本件聲請顯 無實益,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