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自字,111年度,1號
TYDM,111,重自,1,202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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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自訴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陳宥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葉文仁
余志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陸榮木」之記載,更正
為「陳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陸榮木」之記
載,為「陳建」之誤載,應更正為「陳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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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