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
自訴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陳宥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葉文仁
余志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陸榮木」之記載,更正
為「陳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陸榮木」之記
載,為「陳建」之誤載,應更正為「陳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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