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何芊逸
附民被告 郭芸琤
訴訟代理人 周盈孜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與刑事附帶 民事準備狀 、刑事附帶民事準備(一)、(二)狀所載。二、被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師 所依附併與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荺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