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0號
TYDM,111,原附民,10,2023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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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幸榆
被 告 謝漢翔


莊建寬(原名莊政憲)


張嘉哲

陳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幸榆主張: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與 共犯張紹洋劉育儒林偉杰等人共同向原告施用詐術,致 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之損害,故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等語。
二、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 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提起附帶 民事賠償,雖應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 字第2738號起訴書為據。然查,觀諸上開案件之起訴書、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17918號補充理由書 暨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所載內容,原告係將遭詐款項匯入非 屬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名下或與被告謝漢



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有關之相關金融帳戶內,該款 項亦非由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負責提領, 而起訴書亦未認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涉及 原告遭詐欺之部分,復參以卷內亦無相關事證可認被告謝漢 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有參與原告遭詐欺之部分,原 告顯非屬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本案刑事犯 罪之被害人,則其與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 間既無刑事案件繫屬在本院,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以 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若原告仍認需向 被告謝漢翔莊建寬張嘉哲陳智豪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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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