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廖國鑫
被 告 陳鴻松
洪振平
吳宗和
陳玉菊
饒詠婷
殷轾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