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51號
SCDV,112,訴,851,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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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51號
原 告 陳麗玉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被 告 陳境洲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訴外人陳○澤於民國00年00月間結婚、00年0月間離婚 ,被告為陳○澤之兄長陳○安之子,故輩份上被告應稱呼原告 為小嬸,然兩造實際上同年紀。原告離婚後已無姻親關係, 且兩造之原配偶均已過世,共同出遊數次後於109年間成為 男女朋友,並有發生親密關係。然被告突於112年2月9日起 毫無理由開始閃躲原告,甚而至警局誣指「原告於112年2月 10日9時許,在原告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弄0號居處,對 被告恐嚇『今天晚上來我家談分手費,看要怎麼算』,使其心 生畏懼」(下稱系爭恐嚇案件)。惟兩造並未分手,何來分 手費之問題,且被告自112年2月9日起即對原告避不見面, 原告如何於112年2月10日早上於自家住所恐嚇被告?所幸系 爭恐嚇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查明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9 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卷第103-105頁)。被告上開誣指原 告恐嚇之行為,致原告遭司法機關調查,且使見聞其事之人 誤認原告有實施言語恐嚇之嫌,客觀上足使原告之品德、聲 譽及社會一般評價因而受有貶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 自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㈡、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不爭執被告於112年2月23日至警局提告系爭恐嚇案件、系爭 恐嚇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否認被告 至警局提告系爭恐嚇案件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兩造交往後,因被告無法忍受長期遭受原告脾氣暴躁之對待 ,因而決定與原告分手。詎料,被告提出分手後即陸續發生 下列事件,被告方於112年2月23日至警局就下述事件提告原 告恐嚇,並連夜搬離新竹:  
 ⒈原告於112年2月10日上午於原告居所強勢要求被告於晚間會 面,並對被告恫稱「今天晚上來我家談分手費,看要怎麼算 」(即系爭恐嚇案件)。
 ⒉被告胞弟、子女位於新竹市○○路000號、000號住所鐵門於112 年2月16日3時8分許,遭人潑灑紅色油漆並丟擲雞蛋。 ⒊上開000號住所鐵門於112年2月18日1時30分許,再遭人噴漆 「甲○○出來面對」及丟擲雞蛋
㈢、系爭恐嚇案件之所以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因案發時被告 未能即時錄音、錄影原告恫嚇被告之情形,非因被告虛構情 節。被告主觀上並無以虛構事實入原告於罪之故意,是以縱 被告提起刑事告訴後經不起訴處分,亦不等同於被告構成刑 事誣告罪及民事侵權行為。
㈣、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 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於112年2月23日至警局就被告答辯㈡⒈至⒊事件提告原告恐 嚇;系爭恐嚇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19 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112年2 月23日及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卷第103-105、251-256頁),此部分事實應堪先予認定。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誣告罪之 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 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 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刑事原判例意 旨參照)。亦即,尚難單憑申告人所申告之事實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即推論申告人係誣告他人犯罪或故意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經查:
 ⒈系爭恐嚇案件固經不起訴處分,然此僅係檢察官查無積極證 據證明原告曾向被告恫稱「今天晚上來我家談分手費,看要 怎麼算」,而不能反證被告係故意虛捏事實入原告於罪。 ⒉再者,自原告提出兩造之line對話截圖觀之,時間橫跨111年 12月30日至112年2月9日9時37分,內容多係兩造間日常問候



或聯繫生活瑣事(卷第35-89頁)。然隨後即跳至112年2月1 0日15時54分原告傳送「從開始你就知道我們輩份不同竟然 侵犯我,事後知錯還是繼續交往是你讓我陷入感情的漩渦很 糾結,交往2年多我是怎麼待你的自己心裡明瞭,不知你發 生什麼忽然間失蹤避不見面,請你給我一個答案。」之簡訊 予被告(卷第91-93頁),可見兩造於112年2月9日9時37分 至112年2月10日15時54分之間(即系爭恐嚇案件發生期間) 應有發生某種衝突,原告方會於112年2月10日15時54分口氣 嚴厲地指責被告侵犯、避不見面、要求被告給一個答案。經 本院通知原告提出112年2月9日9時37分至112年2月10日15時 54分間之完整對話,原告則稱因嗣後認有傷自己之尊嚴而刪 除云云(卷第111、127頁),顯係不欲本院知悉上開期間兩 造衝突之內容。
 ⒊甚且,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少調字第178號卷宗,少年林○廷因 聽聞原告對其訴苦感情問題而心生不滿,於112年2月18日凌 晨1時30分許,持紅色油漆罐在○○路000號住家鐵門噴寫「甲 ○○出來面對」文字並朝鐵門丟擲雞蛋。少年林○廷於警詢時 陳述:我有一個朋友小派,我跟他感情很好,我會去找他阿 嬤聊天,因為他阿嬤對我也很好,在跟阿嬤聊天的過程中, 她說她被對方欺負,對方叫陳境洲,住○○○路000號,阿嬤有 請對方說清楚,但對方都不出面,所以我很氣憤,去噴漆砸 雞蛋,要對方出面說清楚。我作案完後,就到對面養生館叫 計程車離開現場,到南竂吹風散心,該噴漆罐及殘餘雞蛋都 在南竂的便利商店丟掉了等語(卷第229-230頁)。本院審 酌原告毫不避諱地將兩造間私人情感糾紛告知一名正值血氣 方剛之少年,並為少年指出被告完整姓名及住所,並致少年 氣憤而決意為上開行為,可以推知兩造間於112年2月9日9時 37分至112年2月10日15時54分間之衝突應非小事,原告要求 被告以金錢解決即有可能。而非如原告所言兩造感情甜蜜, 被告不明原因於112年2月9日人間蒸發,及突於112年2月23 日至警局提告原告恐嚇。
 ⒋是以,被告至警局提告係基於兩造間確有衝突,且之後被告 住所兩度遭人潑漆砸蛋,而非虛捏事實,且原告並未舉證使 本院確信被告係故意捏造事實使其入罪,從而被告主觀上並 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自不成立故意侵權行為。㈢、綜上,被告無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不成立故意侵權行為 ,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60萬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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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