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22號
SCDV,112,訴,622,2023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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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建陽
葉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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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