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37號
SCDV,112,訴,1337,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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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余弘揚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黃淑華
古昇東
王曉葳
游文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原 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聲明第2項為:被告 應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原告為監察人之解任登記。惟因 上開聲明第1項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至上開聲明第2項, 就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確認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餘1萬4,335元(計算式 :17,335-3,000=14,335)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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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