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6號
原 告 戴春煜
被 告 林采蘋
羅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及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而涉訟, 惟被告林采蘋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羅正揚亦陳明 目前居所在基隆市,並同意移轉至新北法院受理,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