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510號
SCDV,112,補,1510,202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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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羅伍宇
被 告 姜禮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 。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規定甚明。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1 5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票號576204號、票面金額50,000元 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523,152元加計自112年3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2年1 2月15日止(本院卷第9頁收狀戳章),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20,783元(計算式:523,152*(290/365)*5%=20,783, 元以下四捨五入),併算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50,000 元,核定為593,935元(計算式:523,152+20,783+50,000=5 93,93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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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