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曾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譽庭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