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廖盈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宇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