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53號
SCDV,112,補,1453,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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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第一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山

被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85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7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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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